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简称市经信局)属于法定执法主体,具有十堰市内《盐业专营办法》《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稀土管理条例》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部分)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全局共计 23 名行政执法(持证)人员与 6 名执法监督(持证)人员,局内执法工作主要依托 5 个内设科室展开,各科室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消费品工业科 2 人,负责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行业管理工作,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市企业负担监督办公室 2 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减轻企业负担相关工作,拟定企业举报和督办制度,对企业负担问题实施专项治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2人,参与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政策,参与相关技术改造项目审查工作与生态环保相关工作。参与报废机动车回收相关管理工作。原材料工业科2人,负责钢铁、有色金属、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农药)、建材等行业服务管理工作。安全监管科(原军民融合发展科) 2 人,原负责的市委军民融合办有关民用船舶制造业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能,于2024年7月随军民融合业务划转到市国防动员办。另有 13 人作为入库随机执法人员,共同构建起坚实的执法队伍体系,确保各项执法任务有序推进。
二、2024 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一)行政执法方面
1. 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积极对标行动计划要求,全年组织法治专题讲座4次以上,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监督人员每人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政治与业务素养,确保执法理念与时俱进、执法能力稳步增强。
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模式,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2次,形成执法合力,有效解决“综合查一次”等问题,提升了执法效能。
3.探索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在企业轻微违法情形下,优先运用说服教育、指导整改、警示告诫等非强制手段,引导企业自觉纠错,优化营商环境。
(二)行政执法监督方面
1.落实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构建内部多层级监督网络,明确各科室监督职责,形成执法科室自查、法制科室审查、局领导督查的监督链条;及时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信息归集上报,同时积极引入外部监督,广泛听取企业与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及时整改监督反馈问题,完善执法机制。
2.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聚焦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重点问题,深入自查自纠,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培训、强化监督等措施,有效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形象。
三、2025 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加强法治学习和宣传。坚持“管、用、宣”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贯穿于依法行政工作始终,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树牢执法服务企业理念,强化服务企业意识,创新思路方法,广泛运用非强制性执法手段,积极主动提供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加强执法过程中的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企业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助力优化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法治营商环境。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扎实开展执法人员能力培训,加大培训力度,丰富培训形式,建立内部学习交流机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专业能力素养和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队伍。组织开展常态化廉洁警示教育,确保廉洁执法常警常醒,促进行政执法队伍能力作风全面提升。
(三)强化严格规范执法。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执行,持续推进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健全执法工作制度体系,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发现执法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有效规避执法风险。
附件: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 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 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行政执法主体基本信息 | |||||||||
单位 | 行政机关 | 授权组织 | 受委托 组织 | 内设法 制机构 ( 个 ) | 内设行政 执法机构 ( 个 ) | 行政执法 人员 | 持证行政 执法人员 | 行政执法 监督人员 | 持证行政 执法监督 人员 |
市直单位 | 1 | 0 | 0 | 1 | 5 | 23 | 23 | 6 | 6 |
县(市、 区) |
说明:行政执法主体分为三类: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 托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单位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本单位 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一般指本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各市州统计的行政执 法监督人员和持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时,用“+”分别表示市、县、乡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数量和其他行 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数量,统计口径包括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如县市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数量:*** (县市区 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专职队伍) +*** ( 乡镇/街道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专职队伍) +*** (本辖区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 监督队伍总数)。
二、2024 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 一 ) 2024 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市直单位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县(市、区 ) | ||||||||
单位名称 | 限制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 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 (万元) |
市直单位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县(市、区 )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 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 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 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 “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 “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 1 ) 警告;( 2 ) 通报批评;( 3 ) 罚款;( 4 ) 没收违法所得;( 5 ) 没收非法财物;( 6 ) 暂扣许可证件;( 7 ) 降低资质等级;( 8 ) 吊销许可 证件;( 9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0) 责令停产停业;( 11 ) 责令关闭;( 12 ) 限制从业;( 13 ) 行政拘留;( 14 ) 其他 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 没金额”。4. “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 2024 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 (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其他 |
市直单位 | 0 | 0 | 0 | 0 | 0 | 0 |
县 (市、区 ) |
说明:1. “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 “受 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许可机关 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 三 ) 2024 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 所、设 施或者 财物 | 扣押 财物 | 冻结 存款、 汇款 | 其他行 政强制 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 法院 强制 执行 | |||||||
加处罚 款或者 滞纳金 | 划拨存 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 理查封、扣押的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 碍、恢 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 强制 执行 | |||||||
市直单位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县(市、区 )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 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 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 四 ) 2024 年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检 查计划 (次) | 行政检查 实施 (次) |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 问题 整改 (个) | ||||||
“双随机、一 公开” (次) | 非现场检 查 (次) | 综合查一 次 (次) | 联合检查 (次) | 专项检查 (次) | 其他 (次) | 发现 问题(个) | ||||
市直单位 | 8 | 8 | 2 | 0 | 0 | 2 | 6 | 0 | 15 | 15 |
县 (市、区 ) |
说明:行政检查计划次数是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拟定开展行政检查活动计划次数,行政检查实施是指具有行 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实际组织开展的行政检查活动次数。“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 1 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 1 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 五 ) 2024 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 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 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 执法行为 | 合计 (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 (万元) | 宗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数 | 给付总金额 (万元) | 宗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 (万元) | 宗数 | ||
市直单位 | 0 | 0 | 0 | 0 | 0 | 0 | 0 | 133 | 3420 | 0 | 0 |
县(市、区 )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裁决宗数”、“行 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3.“行政给付宗数”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4.“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三、2024 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无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