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好地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政府信息。

()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同时还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印刷物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也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直接填写提交;也可以下载《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shiyan8111179@163.com,联系电话:0719-8111779;传真:0719-8111670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或单位证件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参见附2)。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机构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开受理机构为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十堰市柳林路15号原行署大院,邮政编码:442000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19-8111779,传真电话:0719-8111670

  电子邮箱地址:sysjxj0719@163.com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附件1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附件2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附件: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