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经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十堰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十经信文〔2019〕50 号)文件,为做好2020年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支持工业企业2020年实施智能化改造、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
二、支持条件
所有申报企业注册登记住所应在十堰市境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2020年无安全生产、环保违法违规等行政处罚行为。除智能化改造专项外,其他专项的支持范围均为中心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区的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各方面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及受理方式
1.需提交申报材料的企业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并就项目合法性、真实性做出承诺,报所在区(市、县)经信部门。区(市、县)经信、财政部门组织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是对设备、发票、资质、佐证资料的核验,并由区(市、县)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现场审核意见、盖章。区(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市经信局、财政局随机抽查企业申报资料。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申报单位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所在区(市、县)经信部门,市经信局不接受企业自行申报材料。区(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于2021年1月12日前联合行文一式两份上报至市经信局,不联合行文申报的和逾期的不予受理。行文需附项目汇总表、设备购置清单汇总表(含电子版)。
2.对于试点示范称号类的奖补项目实行免提交申报资料,由市经信局相关科室提供文件依据给予奖补资金安排,减轻企业申报负担。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的申报奖补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2.请各区(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正式通知下发后,按照项目申报要求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核实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内容。
区(市、县)经信部门职责:组织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收集、初审、现场审核、汇总以及上报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等。
区(市、县)财政部门职责:配合经信部门做好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初审、现场审核及上报工作,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按时限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企业。会同经信部门做好本区域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3.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将作为今后项目绩效评价和审计的重要依据。
附件:1.专项资金支持各方面的具体条件
2.项目申报表
3.现场审核表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智能化改造专项项目汇总表
6.智能化改造专项设备购置清单
7.专用车新产品汇总表
8.专用车新产品开发专项申报明细表
9.零部件专项汇总表
10.装备制造专项汇总表
11.军民融合专项汇总表
联系人:市经信局 陈景毅 王郧堰8111685
市财政局 陈 刚 8102695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堰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
专项资金支持各方面的具体条件
一、需要企业提交申报资料的条件
(一)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企业申报项目应为两年建设有效期内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且设备已投入使用。对新购置智能装备或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改造(含有关软件系统)的企业参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对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补贴;对新购置普通设备的企业参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对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补贴。
申报项目设备购置时间(凭增值税发票)应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已享受2019年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享受2019年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已享受2020年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和设备不在申报范围内。除中心城区和高新区外,其他县市可分别推荐两家企业申报智能化改造资金。
(二)支持专用车企业开发新品。申报专用车新产品开发专项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生产资质,申报年度开发的新产品在全市率先进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运输类专用车新产品年销量不得少于10辆,作业类专用车年销量不得少于5辆(年销量是指:从产品生效日期起计算一年内达到的销量。未达到销量要求的可延期至下一年度申报)。普通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不在本奖补范围内。
(三)支持汽车零部件企业开发乘用车、新能源车市场。申报零部件专项企业必须是与乘用车、新能源车(主要指: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电子转向、电子空调、电子刹车、电子驱动桥)、智能网联汽车(主要指:智能化控制系统)配套合作,申报年度配套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量在2500万元以上。
(四)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开发高端产品。申报装备制造专项的企业必须生产销售单价50万元以上(工业机器人不受单价限制)的高端智能装备,且申报年度符合上述条件的专项销售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
(五)支持军民融合发展。申报军民融合专项的企业必须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保密资格证》以及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生产订单,且申报年度符合上述条件的专项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提供的所有材料为复印件,其中,增值税发票要求原件彩色复印。申报材料要编写目录,标注页码,装订成册。
(一)项目申报表
(二)现场审核表;
(三)企业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项目立项(备案)证明
(五)承担项目范围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及项目实施基本情况介绍
(七)专项佐证资料:
1.申报实施智能化改造专项的企业需提供:智能化改造专项项目汇总表(附件5)、设备购置清单(附件6)及购置合同复印件、对应增值税发票彩色复印件;
2.申报专用车企业开发新品需提供:专用车新产品汇总表(附件7)、专用车新产品开发专项申报明细表(附件8)、汽车产品检测试验合同、改装车产品技术参数(汽车公告管理系统页面打印)、产品检验报告封面和检验报告第一页(检验结论页)、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车辆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销量要求即可)、检测试验费增值税发票、第三方检测机构收费标准;
3.申报零部件专项企业需提供:乘用车、新能源车、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专项汇总表(附件9)、产品供货合同、申报年度及上年度与申报产品对应的发票查询结果(从金税盘中导出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开票日期、发票种类、发票号码、购方名称等信息)、申报年度及上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年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4.申报装备制造专项企业需提供:装备制造专项汇总表(附件10)、申报年度与申报产品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查询结果(从金税盘中导出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开票日期、发票种类、发票号码、购方名称等信息)、申报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5.申报军民融合专项企业需提供:军民融合专项汇总表(附件1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保密资格证》以及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关复印件、产品供应合同、申报年度与申报产品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申报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各项目申报单位需分别提供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须加盖公章,电子版要求每个项目申报材料完整制作成一个PDF文档,其中各专项汇总表(附件5.7.9.11)、设备购置清单(附件6)、申报明细表(附件8)、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须另提供Excel格式文档。
附件:关于申报2020年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通知(十经信文〔2020〕80号)
附件:附件2-11: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