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
按照《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2025 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并做好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鄂经信办函 [2025] 25 号)和相关公告暂行管理办法,以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等要求,现就我市 2025 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及已公告规范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申报
(一)从事废钢铁、废铜铝、废纸加工、废塑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以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的企业按相关文件要求均可自愿申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申报规范条件另行通知。
(二)各地经信部门要认真组织,积极指导相关企业进入行业规范准入公告。在企业自主申报的基础上,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组织申报,申报企业需按照规范(准入)条件如实填报申请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已公告企业申请更名、变更产能、退出公告名单的,向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变更产能应参照新申报企业提交材料)。相关材料请于 4 月 20 日前将推荐函及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局节能科(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市经信局将集中将资料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对申请企业的材料及现场进行初审复核。经初审合格后的企业申报资料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关于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三)各县市区要及时了解跟踪已公告企业的生产运行情况,加强数据审核和分析,掌握本地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运行情况,落实动态报告机制。
(四)各县市区要督促已公告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完成规范(准入)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年度报告(废钢铁可通过废钢铁加工行业信息服务平台www.chinascrap.org.cn填报),并于 4 月 20 日前将企业年度报告和企业生产运行情况表提交市经信局节能科。
(五)各县市区要对已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员培训、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情况;规范条件的保持、变更和改进提升,以及企业发生兼并、重组重大变化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情况。请各县市区对已公告企业符合性情况进行逐项检查,于 4 月 20 日前完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报送至市经信局节能科。同时,将需要变更、撤销资格的企业名单一并提交。
(六)各县市区在提交“企业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报告、规范条件企业审核情况一览表”等材料时,需同步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加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类企业的引导工作
(七)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类企业的引导工作,对未达到规范企业公告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服务引导,指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对发现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企业,应会同同级安全、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对于散、乱、污小作坊式的企业应建议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整改、取缔或吊销其生产经营资格,不得享受相应退税政策。
四、联系方式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胡君 8698569 18772919678
邮箱:308035760@qq.com
附件:1.规范条件企业审核情况一览表
2.十堰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已公告企业名单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21日
附件:附件1:规范条件企业审核情况一览表.wps
附件:附件2:十堰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已公告企业名单.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