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文字解读】《十堰市降低工业新(扩)建项目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工业投资若干意见》

索引号
011081002/2020-18136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16:34:30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十堰市降低工业新(扩)建项目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工业投资的若干意见》(十政发〔2018〕3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在,我就其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一简单通报。

一、出台背景

早在2013年8月,为优化投资环境,降低工业企业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我市出台了《十堰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累计为企业减免各项费用3.48亿元,市财政兑现补助资金754万元,受到广大企业的一致好评,为我市工业降成本、扩投资、稳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省直相关部门给予我市“零收费”政策充分肯定,并号召全省物价系统借鉴我市经验,深入推进全省涉企“零收费”改革工作。

  之后,随着《办法》时效到期,加之受涉企收费形势变化较大等因素的影响,原“零收费”政策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市经信委与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行政审批局等进行对接,在了解原政策执行、减免费用、财政补贴以及涉企收费政策调整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十堰市降低工业新(扩)建项目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工业投资若干意见(讨论稿)》,并在向相关部门和市政府征求了三次意见后,最终由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十堰市降低工业新(扩)建项目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工业投资的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是政策的支持范围。《意见》第一条明确指出:本《意见》所指工业新(扩)建项目是指十堰主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所有新建及扩建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包括其他如房地产开发、商贸等项目。各县市、郧阳区可参照制定相应政策。

二是降低成本的办法。根据《意见》第二条,市级财政设立降低工业新(扩)建项目制度性交易成本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针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对企业实际缴纳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专项资金的申请每年度组织一次,具体操作流程:区级政府(管委会)组织企业申报并进行初审(含现场审核),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并形成补助方案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企业进行补助时企业需提供制度性交易相关票据,对实际缴费额低于财政最高补助额度(企业新建及扩建项目生产性厂房、办公及研发用房的投资额的10%,下同)的情形财政据实予以补助,对实际缴费额高于财政最高补助额度的情形,财政按确定的最高补助额度予以补助。

三是涉企收费事项监管。《意见》第三条指出,要强化涉企收费事项监管。全面实施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加大清单的公开公示力度,清单以外无政府性收费并对外公开。加强对涉企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和打击乱收费行为。由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满足下限条件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四是审批和收费办法。《意见》第四条规定,专项资金的补助实行并联审批和一单制收费。市行政审批局设立投资项目综合窗口负责受理新(扩)建工业投资项目报批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行项目从前期准备、立项审批、报建审批、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的集中并联审批,推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清单管理制度,实现项目审批提速提效。市国土部门要在项目厂房建成验收备案后帮助企业尽快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市物价局牵头确定新(扩)建工业投资项目收费清单,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制定“一单制”收费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是项目报建手续的评价。根据《意见》第五条,开展工业投资项目相关报建手续区域性统一评价,对已经整体规划、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定位清晰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由辖区政府统一组织对节能、环评、节地、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质勘探、压覆重要矿产、使用林地可行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性评估,对符合整体规划、产业及功能定位的入驻工业投资项目不再要求单独进行相关评估评价。

六是政策实施的保障。《意见》第六条、第七条指出,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以行政审批的名义强制企业将咨询、评估、信息、检测等属于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严禁各单位强制工业企业以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以及订阅报刊杂志、赞助活动等名义变相收取费用。

  市经信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城区工业新(扩)建项目认定窗口,具体承担政策宣传、组织协调、项目审核等工作。各级财政、物价、企业负担监督办公室应加强对工业项目涉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拒不执行本意见或涉及其他违规收费的情形,投资者可直接向市企业负担监督办公室投诉。

  根据《意见》第八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