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1081002/2021-04673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22日 17:28:03

一、制定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市法制办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旨在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规范依法行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公示载体。从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出发,明确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的渠道和载体,要求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通。

二是事前公开。规定事前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要求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事项、人员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更新。

三是事中公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履行告知义务;在办事大厅或者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便民服务。

四是事后公开。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规范了公开内容和期限,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更新制度等,还规定了执法决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执法决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三、职责规定

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进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公开。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四、公示载体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公示载体予以明确规定,即依据规定在相应的平台或局网站上进行执法动态信息的采集、发布。

五、保障措施

政策法规科对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告局长办公会议。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局纪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