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20 来源: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加快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根据《关于印发十堰市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函〔2018〕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2019-2020年)。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激励、货运物流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新能源车辆对我市城市绿色货运体系、促进节能减排、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以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为重点,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货运配送领域推广应用力度,用好用足现有财政支持政策,引导我市城市货运物流企业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完善城区充电网络体系和加氢站建设,大幅提升新能源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的可用性、易用性。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保有量达到1000辆,新增新能源城市配送营运车辆不少于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期初(2018年6月)城市新能源配送车辆保有量的20%,城区新增新能源城市配送营运车辆占示范建设期内全部新增或更新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的比例不低于50%,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
三、保障措施
1、加大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从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奖补资金,给予在十堰城区从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的新能源物流车运营补贴(具体奖补办法见附件)。
2、出台便捷通行政策。对从事城市货动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辆发放一年有效期的通行证,准许在市区按照核定线路通行。在五堰、六堰、三堰、红卫、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集中区域非停车场设置城市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50个以上,同时对核载质量1吨以上传统燃油货车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实施限行措施。
3、享受停车优惠政策。给予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益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场所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四、加强领导
1、建立部门会商制度。加强交通运输、发改、财政、经信、商务、公安交管的沟通协调,强化市区联动,共同商讨推进各项工作任务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2、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力度。申报企业必须对本单位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规谋取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运营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依法追回奖补资金,取消申报奖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件》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3、加大宣传力度。市直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效和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重大作用,提高社会各界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形成社会机构、公众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
附件:十堰市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奖补办法
十堰市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奖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十堰市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函〔2018〕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是指进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城市货运配送车辆。
第三条 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财政每年从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奖补资金,实际奖补额度以年度预算为准。当年度财政安排资金不足时,各企业实际奖补资金应按照财政安排资金与实际奖补资金总额的比值缩减。
第五条 奖补对象为十堰市城区从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
第六条 申报奖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条件:
1、在十堰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新能源物流城市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含10辆),对其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具有使用权,并且用于十堰城区绿色货运配送;
3、按照《十堰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底考核成绩应达到合格以上。
4、申报企业在一个申报期内无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发生,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二)奖补车辆应具备的条件:
1、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目录》;
2、提供新能源货运配送车辆有效行驶证件及租赁合同;
3、取得十堰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有效的道路运输证(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无需道路运输证);
4、一个考核期内在十堰市内行驶里程须达到1万公里(含1万公里)。
第七条 奖补标准。
按照新能源车辆核定载质量以及采用动力类型进行奖补。
核定载质量2.5吨(含2.5吨)以下的一个考核期内奖补标准为:2000元/辆;2.5吨-4.5吨(含4.5吨)奖补标准为:2500元/辆;4.5吨以上奖补标准为:3000元/辆。
采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为动力类型的车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1倍、0.5倍、1.5倍执行。
第八条 奖补周期暂定2年,分2个周期进行核算。每个周期为1年,首个核算周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九条 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1、通知。由市交通运输局在每个核算周期末,编制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奖补资金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并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2、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及申报指南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3、审核。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及财务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评审奖补意见。
4、公示。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及奖补金额,由交通运输局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暂不列为奖补对象,由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相应奖补资金,对属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运营奖补资金的,取消企业奖补资格;
5、决定。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企业及奖补金额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下发奖励决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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