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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时间:2017-08-08    来源: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2017.7.1)
编号收费部门项目级次项目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项目批准依据标准批准依据备注
公安
中央1证照费发改价格[2003]2230号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鄂价费费[2016]99号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号牌(含临时)同上同上
汽车反光号牌50元/副同上同上
挂车反光号牌35元/副同上同上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35元/副同上同上
摩托车反光号牌25元/副同上同上
机动车临时号牌2元/张同上同上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同上同上
号牌架铁质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安装费);铝合金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安装费)同上同上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鄂价费[2005]4号,鄂价费[2016]99号工本费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2元/本;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2元/本同上同上
机动车登记证4元/证同上同上
驾驶证工本费2元/证同上同上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鄂价费[2008]167号,鄂价费[2016]99号收费对象为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7.5元/本同上同上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5元/本同上同上
国土资源
◆中央2土地复垦费《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省政府378号令
◆中央3土地闲置费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财税[2014]77号
▲中央4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
◆中央5耕地开垦费见文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财税[2014]773号
住房城乡建设
中央6污水处理费授权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属地管理《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鄂价能交[2007]146号
中央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鄂建[1994]57号,鄂建[1996]324号,
交通
中央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见文件《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鄂政办发[2007]111号,鄂政办函[2010]130号,鄂交财[2016]283号
工业和 信息化
中央9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的450MHz模拟无线电接入基站每站每频点250元;MMDs站每站每兆赫300元;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每站75元。《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鄂价费[2006]2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对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频度占用费。
1、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发改价格[2013]2396号
CSM、CDMAM网络频率
900MHz频段(含800MHzCDMA频段)1700万元/年.兆赫同上同上全国网,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1800MHZ频段1400万元/年.兆赫同上同上全国网,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非全国网使用的频率,900MHz频段(含800MHzCDMA频段)170万元/省.年.兆赫同上同上由省无委收取。
1800MHZ频段140万元/省.年.兆赫同上同上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2、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工信部财[2010]579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960MHz以下160万元/省.年;16万元/地市.年同上同上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960MHz-2300MHz140万元/省.年;14万元/地市.年同上同上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2300MHz-2690MHz80万元/省.年;8万元/地市.年同上同上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3、集群无线调度系统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费[1998]218号,鄂价费[1998]34号
全国范围使用5万元/频点同上同上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全省范围使用1万元/频点同上同上由省无委收取。
市、州范围使用2000元/频点同上同上同上
4、无线寻呼系统同上同上
全国范围使用200万元/频点同上同上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全省范围使用20万元/频点同上同上由省无委收取。
市、州范围使用4万元/频点同上同上同上
5、无绳电话系统150元/基站同上同上
6、电视台、广播电台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其他由省级无委收取。
电视台同上同上
中央台10万元/套节目同上同上
省级台5万元/套节目同上同上
市、州级台1万元/套节目同上同上
县级台5000元/套节目同上同上
广播电台同上同上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其他由省级无委收取。
中央台1万元/套节目同上同上
省级台5000元/套节目同上同上
市、州级台500元/套节目同上同上
县级台100元/套节目同上同上
7、船舶电台(制式电台)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无委分别收取。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2000元/艘同上同上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1000元/艘同上同上
功率≥20马力的渔船100元/艘同上同上
8、航空电台(制式电台)同上同上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固定翼飞机同上同上
27吨以上3000元/架同上同上
5.7吨至27吨(含)2000元/架同上同上
5.7吨(含)以下1000元/架同上同上
旋翼飞机500元/架同上同上
9、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无委分别收取。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1000元/频点同上同上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100元/台同上同上
10、微波站(发射)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无委分别收取。
工作频率10GHz以下40元/站.兆赫(发射)同上同上
工作频率10GHZ以下上20元/站.兆赫(发射)同上同上
有线电视传输(MMDS)600元/站.兆赫同上同上
11、地球站(发射)250元/站.兆赫(发射)同上同上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无委分别收取。
12、空间电台(发射)500元/兆赫(发射)同上同上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13、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同上发改价格[2003]2300号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无委分别收取。
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150元/基站同上同上
450MHZ500元/频点.基站同上同上
14、扩频系统2.4GHZ、5.8GHZ频段40元/MH2.基站 (按核准带宽收, 不足1MHZ的按1MHZ收)同上同上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无委分别收取。
15、无线数据频段800元/频点.基站同上同上同上
中央10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信部联清[2004]517号,《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4]886号,鄂价费[2016]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固定电话网码号
局号600元/年.局号.本地网同上同上
短号码
3位号210万元/年.号同上同上
4位号60万元/年.号同上同上
5位号
跨省使用12万元/年.号同上同上
省内使用2.4万元/年.号同上同上
6位号
跨省使用1.2万元/年.号同上同上
省内使用0.24万元/年.号同上同上
2、移动通信网码号600万元/年.号同上同上
水利
中央11水资源费《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省政府令第285号,鄂价费[2009]168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1、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同上同上
工业生产取用水0.15元/立方米同上同上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0.05元/立方米同上同上
水力发电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同上同上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同上同上
闭式火力发电0.05元/立方米同上同上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0.20元/立方米同上同上
2、地下水同上同上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工业生产取用水0.20元/立方米同上同上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0.10元/立方米同上同上
其他取用水0.25元/立方米同上同上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同上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同上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同上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同上同上
中央12水土保持补偿费见文件发改价格[2014]886号,鄂价费[2016]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鄂价费[2016]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农业
▲中央1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鄂价费字[1992]196号, 鄂价费[2004]243号 财税[2014]101号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养殖、种殖业同上同上
江河、湖泊全湖水面养殖8元/亩.年同上同上
江河、湖泊栏、围网养殖同上同上
常规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25元/亩.年同上同上
专养特种水产品(常规鱼以外)45元/亩.年同上同上
常规鱼和特种水产品混合养殖35元/亩.年同上同上
网箱养殖8元/平方米.年同上同上
水生经济植物种植8元/亩.年同上同上如套养鱼的,按栏、围网养殖标准收费。
捕捞业同上,鄂价费规[2013]18号
中央14草原植被恢复费见文件《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人防办
◆中央1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计价格[2000]474号,鄂价费规[2013]80号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标准的80%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武汉市
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500元/平方米同上同上
其他地区800元/平方米同上同上
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市同上同上
中心城区1200元/平方米同上同上
其他地区800元/平方米同上同上
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区)800元/平方米同上同上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安80%收取。
法院
中央16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第481号,鄂价费[2008]5号
1、案件受理费同上同上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九条规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按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同上同上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同上同上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同上同上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同上同上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同上同上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同上同上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同上同上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同上同上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同上同上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同上同上
(2)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200元/件同上同上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300元/件同上同上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它非财产案件80元/件同上同上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同上同上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10元/件同上同上
(5)行政案件同上同上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件同上同上
其它行政案件50元/件同上同上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80元/件同上同上
2、申请费国务院令第481号国务院令第481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1)申请执行的同上同上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50元至500元同上同上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同上同上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同上同上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同上同上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同上同上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同上同上
(2)申请保全措施的同上同上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30元/件同上同上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同上同上
超过10万的部分按0.5%同上同上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同上同上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100元/件同上同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400元/件同上同上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上同上
(7)海事案件同上同上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1000元至1万元/件同上同上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1000元至5000元/件同上同上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1000元至5000元/件同上同上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1000元/件同上同上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1000元/件同上同上
工商
中央17商标注册收费《商标法》,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5]2404号,鄂价费字[1998]132号,计价费[1998]1077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
受理商标注册300元同上发改价格[2015]2136号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补发商标注册证500元同上同上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500元同上同上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1000元同上同上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250元同上同上
受理商标评审750元同上同上
受理立体商标注册见文件财综[2004]11号计价格[1995]2404号,鄂价费字[1998]132号
受理颜色组合商标注册见文件同上同上
商标评审延期250元同上同上
商标变更250元同上同上
出具商标证明50元同上同上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1500元同上同上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1500元同上同上
商标异议500元同上同上
撤销商标500元同上同上
受理驰名商标认定2500元同上同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150元同上同上
十一环保
中央18排污费《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财税[2015]71号,发改价格[2015]2185号四部委令第31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省政府令第310号,鄂价环资[2015]87号、鄂价环资[2016]91号
(1)污水排污2.8元/污染当量,每一排放口计征污染当量前三项同上同上从2015年7月1日起,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为2.8元。
(2)废气排污2.4元/污染当量,每一排放口计征污染当量前三项。其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按每吨燃料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同上同上从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为2.4元。
(3)固体废物及危险物排污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每吨固体废物: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填埋方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1000元/吨。
同上同上
(4)噪声超标排污见文件同上同上
(5)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见文件同上同上
十二民航
中央19航空业务权补偿费见文件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央20适航审查费见文件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11]3214号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
▲中央21药品注册费见文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1.新药注册费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暂停征收
4.再注册费(五年一次)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暂停征收
5.加急费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暂停征收
▲中央2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见文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1.首次注册费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暂停征收
2.变更注册费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暂停征收
3.延续注册费(五年一次)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暂停征收
4.临床试验申请费
5.加急费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暂停征收
十四知识产权
中央23专利收费
(1)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6]78号发改价格[2015]2316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鄂价费[2017]27号
①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1、申请费:发明专利900元,实用新型专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2、申请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1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50元,从301页起每页加收100元。3、公告、公布印刷费50元。4、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同上同上
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1、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2500元。2、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同上同上
③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年费滞纳金1、专利登记费:发明专利2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元。2、年费标准见文件。3、年费滞纳金: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同上同上
④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1、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2、延长期限请求费: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元,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元。同上同上
⑤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1、著录事项变更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元;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元。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2400元,外观设计专利2400元。3、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权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权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元。同上同上
⑥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30元
(2)PCT专利申请收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5]2316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鄂价费[2017]27号
①申请国际阶段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见文件同上同上
②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收取的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见文件同上同上
(3)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收费见文件同上同上
2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鄂价费[2017]2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1000元同上同上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1000元同上同上
(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次50元同上同上
(4)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次150元同上同上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500元同上同上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150元同上同上
(7)报酬裁决费每件150元同上同上
十五银监会
中央25银行业监管费免征财税[2015]21号 ,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
十六证监会
中央26证券、期货业监管费见文件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14号
十七保监会
中央27保险业监管费免征财税[2015]22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
注: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3、相关收费文件请在省物价局官网首页信息公开栏--政务公开--价格文件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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