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6 来源:市行政审批局
一、产业发展类惠企政策
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文号:财建〔2020〕39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针对产业发展现状,五部门将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群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攻关和示范应用给予奖励,形成布局合理、各有侧重、协同推进的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新模式。
示范期暂定为四年。示范期间,五部门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和企业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以及新车型、新技术的示范应用等,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申报对象: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产业链上企业技术水平高的城市群。
申报基础条件包括:
① 产业基础。产业链条基本完整,链条上的企业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② 氢能供给及经济性。能够持续提供安全的车用氢能,经济性较好。
③ 应用场景。具备明确的适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的应用场景。已推广不低于100辆燃料电池汽车,已建成并投入运营至少2座加氢站且单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
④ 政策保障。有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相关技术攻关、示范推广、安全监管等政策措施。
申报程序:
① 城市群组队。各城市围绕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上当地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以及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情况,自愿与相关城市组队,强强联合(拥有产业链上优秀企业的城市可参加多个城市群)并协商产生牵头城市。牵头城市会同其他城市共同编制实施方案,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其他城市按照任务分工编制实施方案,向牵头城市提供示范任务承诺函。有关企业之间按照产业链上下游关系,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
② 省级申报。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应对示范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后,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报示范。
③ 评审程序。五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进入专家评审环节。专家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城市群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经五部门审核后确定示范城市群。
2020年入围城市群实施期为示范资格确认之日起四年。实施期间,五部门将组织进行节点考核,根据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确定并拨付奖励资金。
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发改、能源主管部门按要求联合申报示范,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五部门提交两份申请文件和示范应用实施方案(并附电子版)。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及电话: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0719—8111770
2. 《2019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文号:工信厅装函〔2019〕113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等要求,做好2019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符合下述申报对象要求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可集中申请保险补偿,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报对象: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6年版)》内装备,且于2018年1月1日至1月26日期间首次投保的企业;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内装备,且于2018年1月27日至12月31日期间首次投保的企业;以及已获得保险补偿且连续投保,但补偿未满3年的企业。
申报程序: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与同级财政厅(局)、银保监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2019年5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本地区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汽车产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刘剑 0719—8111770
3. 《关于做好湖北省乘用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文号:鄂经信装备函〔2020〕203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湖北省汽车生产企业在省内销售燃油乘用车车辆时,应将消费者可获得的乘用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金额在企业销售网点予以公示,并于车辆销售成交且上牌后7日内先行垫付给消费者,后期再向市、州经信部门统一申报车辆补贴资金按销售价格(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的3% 享受财政资金补贴。
申报对象:在湖北省内注册的燃油乘用车生产企业。
申报程序:申报主体单位于每月7日前集中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市、州经信部门;申报燃油乘用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市、州经信部门联合本地财政、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地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本地经信、财政等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乘用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信息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针对存在异议的材料重审:公示无异议,每月25日前将本地乘用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情况汇总报本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及电话: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汽车产业办 0719—8111770
4. 《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鄂政办发〔2020〕61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
① 支持项目实施技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且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取全省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支持对象,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②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且最近一年度审核认可的产品,按装备购置单价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③ 支持企业技改做大做强。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的资金占比不少于50%,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地方财政各承担50%。
④ 支持技改试点示范。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申报对象:全省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报程序:通过所在地(县市区)经信部门逐级上报,具体程序由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确定。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经信局
联系人及电话:十堰市经信局工业投资和科技进步科0719-8111685
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鄂政办发〔2020〕28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
① 加快5G网络建设及应用。实施5G“万站工程”,省、市、县财政按1:2:2比例每年共安排2亿元资金,连续3年对新建5G宏基站给予补贴。
② 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产业。对成功申报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开展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挂帅工作,每年遴选10家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承担省级人工智能揭榜挂帅任务,并对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承担国家人工智能揭榜挂帅任务的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③ 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每年征集50个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每个给予10万元奖补。对获评全国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一次性奖补30万元。
④ 大力发展平台经济。对活跃企业用户达到1000家以上的开源社区,以及获批建设国家新型信息消费体验馆(体验中心)的企事业单位,每个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获评国家新型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我省在全国新型信息消费大赛获奖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⑤ 推动工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支持龙头企业搭建行业特色鲜明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每年遴选10个左右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评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大力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对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制造业“双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持续推进“万企上云”工程,每年遴选50家左右上云标杆企业,每个一次性奖补20万元。
⑥ 引进骨干企业。紧扣数字经济产业链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开展招商引资。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按上限标准落实当地招商引资政策。
⑦ 支持本土企业做大做强。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
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报程序:通过所在地(县市区)经信部门逐级上报,具体程序由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确定。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及电话: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办0719-8655028
6. 《省经信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文号:小文头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对认定授牌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各地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创新中心首次商业化的重大技术装备,按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有关政策给予支持;鼓励省级各类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参与创新中心建设。
申报对象:
① 牵头企业需长期从事所属领域研发、生产,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较强行业影响力;
② 牵头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科研资产,且有持续研发投入及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
③ 牵头企业需具备整合行业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④ 培育建设目标明确、方案可行、基础较好;
⑤ 牵头企业应2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申报程序:
① 申报推荐:拟牵头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行业龙头企业,可联合本行业领域的相关企业、高校院所,向当地经信部门提交培育建设申请,并报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方案(编写目录附后)。所在市州经信部门初审通过后,出具推荐文件报省经信厅。
② 遴选培育:省经信厅组织经济、技术、产业、管理、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对市州经信部门推荐培育建设的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和培育建设方案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通过评审的,省经信厅批准列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培育期不超过2年。培育期内,创新中心应完成工商注册和各成员单位出资;开展建设和运营工作,同时探索内部组织架构、运营管理模式、创新能力建设和持续盈利模式。
③ 认定授牌:已列为培育对象的,在2年培育期内,如自评符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可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经信部门初审推荐后,省经信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省经信厅报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并授牌。
④ 考核评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授牌后,省经信厅每年组织对其开展以创新水平、成果扩散、人才培养、市场效益等衡量指标作为重点的年度评估。参照连续三年年度评估结果,每三年组织一次定期考核。未能通过定期考核的,取消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资格;通过年度评估与定期考核的,择优向工信部推荐其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及电话:市经信局外经科 0719-8111678
7. 《关于印发<选派科技人才到中小微企业担任“科技副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文号:鄂经信科技〔2020〕73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选派人员在服务期内工作情况和取得的科研创新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价值贡献,作为其在派出单位晋职、晋级、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
选派人员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按技术合同标额的一定比例享受地方资助;为地方引进和举荐急需紧缺人才,可申领地方奖励;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兼职兼薪、按劳取酬。
“科技副总”每批服务期2年。选派人员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服务企业,原则上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7天。服务期内给予每名企业“科技副总”工作保障经费5万元。
申报对象:有“科技副总”需求和技术创新难题的企业
申报程序:
① 征集需求。省经信厅通知市州经信局,动员、组织当地企业提交“科技副总”需求和技术创新难题,指导帮助企业找准问题、提出需求。征集的企业“科技副总”需求和技术创新难题信息,经市州党委组织部会核后,由市州经信局集中上报省经信厅。
② 供需对接。省经信厅将征集的企业“科技副总”需求和技术创新难题信息推送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地方要求和企业需求,在本单位组织开展报名、遴选推荐工作,每个企业需求可推荐多名科技人才,每名科技人才可申报多个企业。企业有意向人选并已与其协商一致的,可优先考虑、直接安排。企业无意向人选,或有意向人选但未与其协商一致的,由省经信厅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根据供需双方匹配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选派建议名单,报省委组织部研究确定选派对象和接收企业。各地选派企业“科技副总”名额,原则上按照当地征集需求数量占全省征集需求总量的比例分配。
③ 聘用上岗。组织接收企业、选派人员及接收地方签订“科技副总”三方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责;组织接收企业与选派人员签订协议,颁发聘书;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为接收企业、选派人员进行相关政策解读,向接收企业、选派人员赠送惠企政策汇编。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及电话:市经信局外经科 0719-8111678
8. 《十堰市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9-2020 年)》
发文单位: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联合发文
文号:十经信文〔2020〕3 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奖补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财政统筹安排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奖励,实际奖补额度以年度预算为准。当年度财政安排资金不足时,各企业实际奖补资金应按照财政安排资金与实际奖补资金总额的比值缩减。
按照新能源车辆核定载质量以及采用动 力类型进行奖补。
核定载质量2.5吨(含2.5吨)以下的一个考核期内奖补标准为:3000元/辆;2.5吨-4.5吨(含4.5吨)奖补标准为:3500元/辆;4.5吨以上奖补标准为:4000元/辆。
采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为动力类型的车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1倍、0.5倍、1.5倍执行。
奖补期限暂定2年,分2个周期进行核算。每个周期为1年,首个核算周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
申报对象:十堰市城区从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
申报程序:
① 通知。由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在每个核算周期末,编制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奖补资金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并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② 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及申报指南要求,向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③ 审核。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及财务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评审奖补意见;
④ 公示。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及奖补金额,由市交通运输局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相应奖补资金;对属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运营奖补资金的,取消企业奖补资格;
⑤ 决定。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企业及奖补金额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下发奖励决定文件。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及电话: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汽车产业办0719—8111770
9.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自然资源部
文号:自然资电发〔2019〕39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
① 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② 提高用地服务效率。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用地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了解用地规定,帮助协调用地问题。同时,掌握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
申报对象:养殖户
申报程序:直接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及电话:办公室 0719—8102861
1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文号:无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
① 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上述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此外,各省可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和新产品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鼓励有意愿的省份开展扩大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试点。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②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应降低补贴标准。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具体产品补贴标准过高的情形,各省也可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等其他方式确定补贴额,具体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申报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申报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① 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② 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各省应在本省补贴实施方案中明确投档频次和工作安排,原则上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
③ 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④ 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利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⑤ 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农机局
联系人及电话:办公室 0719-8651306
11.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
文号:发改农经〔2020〕350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
① 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具体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金融保险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特殊困难,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促进生猪绿色养殖,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② 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生猪产业的市场环境。具体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建立健全现代良种保育测繁体系,健全饲料供应体系,调整和优化调运政策,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强化预期引导。
③ 引导民营企业提升生猪产业发展质量。具体为:提升生猪养殖现代化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全产业链发展,加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申报对象:生猪养殖户
申报程序:直接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及电话:畜牧科 0719—8127997
二、科技创新类惠企政策
12. 《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文号:鄂科技规〔2020〕1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省科技厅建立省级星创天地年度考核评价制度,根据考评结果实施动态监管。已备案的省级星创天地全部纳入星创天地考核评价范围。绩效考评为优秀的星创天地,择优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为国家级星创天地;对于绩效考评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备案管理。
申报对象:申报备案省级星创天地,原则上从已经备案的市(州)级星创天地中择优推荐。
申报程序:省科技厅定期集中受理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申报程序包括:
① 省科技厅发布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通知。
② 已认定为市(州)级星创天地的运营单位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准备备案申报材料,提出备案申请。
③ 市(州)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星创天地予以推荐。
④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星创天地进行评审和考察,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择优备案为省级星创天地。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科技局
联系人及电话:邓飞 0719-8675398
13. 《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文号:鄂科技规〔2020〕1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省科技厅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费等。其中科技特派员的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由省科技厅拨付到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再由单位转拨到科技特派员个人银行卡内)或者直接拨付到科技特派员个人银行卡内,具体标准参照各种人才补贴标准确定,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明确;科技特派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省科技厅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统一购买;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管理费控制在10%以内,由省科技厅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的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
申报对象:省级科技特派员包括个人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两类。
申报程序:
① 意向征集。省科技厅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征集法人科技特派员和个人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结合当年选派指标择优遴选形成科技特派员预备库,并对外公布。
② 双向选择。市(州)科技局综合考虑本地科技特派员指标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需求单位与科技人员对接,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初步建议名单。
③ 公示认定。省科技厅汇总形成年度科技特派员选派计划,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特派员或团队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由所在单位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科技局
联系人及电话:邓飞 0719-8675398
14. 《湖北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文号:鄂科技规〔2019〕1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提出绩效考评任务及相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省科技厅将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补;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创新示范基地资格。
申报对象:
① 创新示范基地所属产业必须是当地政府重点支持、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的产业,且具有很好的成长性、有望发展成较大规模的产业。
② 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主体一般应为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且创新示范基地承建主体为单个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
③ 创新示范基地与高校院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应具有一定的创新示范规模、相应的试验示范条件和培训场地,并根据产业发展的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示范规划。
④ 创新示范基地应根据目标任务的要求和持续发展的需要,结合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选派,组建一支水平较高、稳定性较强的产学研技术创新团队。
⑤ 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主体管理规范,对当地农业产业的发展有较强的带动性,已初步形成有利于新技术示范的渠道和模式。
⑥ 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主体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提供创新示范基地运行所必要的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申报程序:
① 根据产业发展布局和创新示范基地建设要求,省科技厅发布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指南。
② 建设主体根据指南要求和“申报书”格式,填报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行文、县(市、区)政府同意、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报送省科技厅。
③ 创新示范基地申请受理后,由省科技厅进行初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
④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初步意见,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正式纳入创新示范基地管理。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科技局
联系人及电话:邓飞 0719-8675398
15.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湖北专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
文号:国科办智〔2020〕9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2021年2月底前,企业与科技人员就技术解决方案、技术服务内容进行沟通对接,对接成功后,由企业与科技人员派出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对于双方签署技术开发合同、企业已实际支付技术开发经费且符合企业技术需求类别的,经湖北省科技厅组织审核通过后给予立项,科技部使用专项经费给予企业资助。资助项目数量300项左右,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高于技术开发合同金额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仅限一项。
申报对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入库企业
申报程序:
一是企业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http://jhsb.hbstd.gov.cn:9800/(后称“平台”)进行注册,在线填写基本信息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二是发布需求。企业在“平台”填写需求表并发布项目意向金额。三是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线初审后出具推荐意见,“平台”对材料进行在线审核,通过后需求即发布。四是双向精准匹配。“平台”对通过筛选后的企业需求进行精准匹配,向企业和科技人员进行双向推送,优中选优。五是企业从收到的技术解决方案中选出一个或多个认可的技术方案。六是签订项目合同。企业与最终确定的有合作意向的科技人员对接成功后,由企业与科技人员派出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在线提交合同发票及转账流水凭证。七是项目审核。相关资料经湖北省科技厅组织审核通过后给予立项。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科技局
联系人及电话:刘艳 雷恒 0719-867776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对象: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程序:直接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科技局
联系人及电话:张 玲 0719—8652714
17.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7〕3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申报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程序:一是企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提交自评信息;二是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网上系统操作);三是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再次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条件即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四是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科技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童志华 0719-8653777。
三、财政金融类惠企政策
1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实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银发〔2020〕323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申报对象:延期和信用贷款申请对象:普惠小微企业。
申报程序:企业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彭婧婧 8654817
1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发挥再贷款精准滴灌作用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银发〔2021〕10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乡村振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乡村振兴的信贷投放,降低“三农”、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落实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效果良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力度。支农支小再贷款的发放对象、发放条件、期限与利率、展期次数、质押品要求等按现行规定执行。2020年及以前发放的扶贫再贷款可按规定展期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从2021年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再新发放扶贫再贷款,2020年及以前发放的扶贫再贷款可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展期,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三区三州”倾斜。单笔扶贫再贷款展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4次,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期限,实际借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最长借用至2025年。
申报对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申报程序: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崔静 8654817
20.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文号: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申报对象: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申报程序:按规定程序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崔静 8654817
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文号:十民政发〔2021〕2号
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对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建成投入使用的社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床位设置数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新建养老设施每张床位按照1500元标准发放,自有或者租赁房屋改扩建的,每张床位按照1000元标准发放。同一地址同类型建设补贴只发放一次;
对依法登记备案且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社会养老机构(含营利性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年平均入住率,收住失能对象的每床每年补贴1500元,收住其他对象的每床每年补贴1200元。
申报对象: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建成投入使用的社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申报程序:
①申请。养老机构每年12月上旬向所在地区民政局提交当年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材料。其中,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需提交《十堰市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需提交《十堰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每月入住老人花名册及床位使用清单、每月收入与支出财务报表。以上材料一式5份,原件审验后当即退还。
②受理。区民政局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财政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③公示。区民政局核实后,将补贴机构名称、补贴项目和补贴金额在区政府网站(或区民政局网站)公示7天。
④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收到复核材料后视情况进行抽查,无异议后报送市财政局。
⑤拨付。以上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分担,统一由区财政负责兑现。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民政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海东 0719-8117105
22. 《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十政发〔2020〕25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规上企业、招商引资、新评定A级景区、旅游示范区、旅游项目投资给予奖励。
支持方式: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4星级以上饭店,3A级以上旅行社,三星级以上民宿以及评定为省级以上全域旅游示范区,度假区等品牌创建进行奖励,文化企业进规奖励,规上文化产业增加值,营业收入及增幅综合排名前十进行奖励,新评定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进行奖励,对文化旅游项目年度投资额达5000万以上奖励,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年营业额达300万进行奖励,对旅行社年接待游客5000人以上进行奖励,对星级宾馆年客房出租率达70%以上进行奖励,对旅游景区落实国家省市政策免费接待游客进行补助。
申报对象:规上文化企业,新进规文化企业,A级景区,星级饭店、星级民宿,旅行社级重大文旅项目单位和文旅商品企业。
申报程序:县市区文旅部门申报,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审核,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和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再由市财政局拨款。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应均 8125761
23. 《十堰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文号:十财办发〔2020〕325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融资服务。
申报对象:政府采购成交中小微企业供应商
申报程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通过“十堰市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线上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在政策范围内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王绍辉 8102191
24. 《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文号:财建〔2020〕86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200万辆。
申报对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申报程序:向当地财政等部门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财政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绍辉 8102191
25.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财金〔2020〕21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申报对象: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创业项目
申报程序:向当地财政、人社部门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人社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绍辉 8102191 李春阳 8680245
26.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
文号:发改产业〔2020〕68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申报对象:符合条件汽车生产企业
申报程序:向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财政局、十堰市税务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绍辉 8102191 李东 0719-8113028
27. 《十堰市发改委 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关于开展“抗疫情稳增长”专项融资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发改委、中国银行十堰分行
文号:十发改文〔2020〕25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中国银行十堰分行成立“抗疫情稳增长”专项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专项融资工作,开通绿色通道,全面简化内部审批流程,确保专项融资项目授信审批进度最快,对专项融资项目融资规模上给予专项保障,全额满足符合条件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提供首贷,针对一年期及以内的人民币公司贷款,执行利率不超过1年期LRP减100BP,最低可执行1年期LRP减200BP,对专项范围内的其他企业和项目,在省分行授权范围内提供优惠利率支持。
申报对象:纳入“抗疫情稳增长”专项重点支持范围的企业和项目
申报程序:向中国银行十堰分行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中国银行十堰分行
联系人及电话:中国银行十堰分行 明星 13986908011
2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鄂政办发〔2020〕22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强化要素保障。对就业、税收、技术创新、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在规划、土地、物流运输、环境容量、用工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政策配套和保障服务。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来我省建立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对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地区,结合各地产业基础,分类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市县政府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制定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对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进行奖励。
申报对象:招商引资企业。
申报程序:在项目落地时与各县市区政府具体商定。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招商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十堰市招商服务中心 吕博进 18871905699
2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十政办发〔2020〕6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市财政每年拿出200万元奖励扶持十堰市建筑产业发展。
申报对象:十堰市建筑业企业
申报程序:企业申请、各县(市)区住建局及有关单位审查推荐、局党组研究、网上公示、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拨付奖励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联系人及电话:韩欣 8654095
30. 《关于优化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缴纳相关政策程序的纪要》
发文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专题会议纪要2020(6)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市经信局依据市住建局提供的竣工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情况表,每季度组织一次“降低工业新(扩)建项目成本专项基金,报送专项资金季度奖补方案”呈送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奖补资金。
申报对象:工业企业
申报程序:竣工验收—向市住建局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市住建局向市经信局提交的竣工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情况表-—每季度组织一次“降低工业新(扩)建项目成本专项基金—市经信局向市政府报送专项资金季度奖补方案”—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奖补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政府、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联系人及电话:洪小平 8672376
31. 《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发展实际困难的纪要》
发文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专题会议纪要2020(20)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对于历史遗留问题(2018年8月9日以前已完工项目)零收费。
申报对象:工业企业
申报程序:张湾区或茅箭区经信局摸底登记—企业填报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审批表—茅箭区或张湾区经信局报市经信局认定—认定后市住建局将认定申请表作为是否减免配套费的依据进行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信局、市住建局
联系人及电话:洪小平8672376
四、税收收费类惠企政策
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申报对象:所有纳税人。
申报程序:直接申报享受。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东 0719-8113028
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东 0719-8113028
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东 0719-8113028
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申报程序: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调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东 0719-8113028
36.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已增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申报对象:小微企业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东 0719-8113028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
①压缩办理时间: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②简并申请文书:一是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二是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③减少材料报送:一是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二是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简化送达程序: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申报对象: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纳税人。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东 0719-8113028
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一是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二是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申报对象: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申报程序:二手车增值税优惠政策直接申报享受,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依申请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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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9〕1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申报对象:高校学生公寓。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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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申报对象:所有纳税人。
申报程序:直接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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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申报对象:所有纳税人。
申报程序:直接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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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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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申报对象:所有纳税人。
申报程序:直接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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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申报对象:企业或个人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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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申报对象:所有纳税人。
申报程序:直接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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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申报对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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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申报对象:所有纳税人。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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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申报对象:所有纳税人。
申报程序:直接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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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
文号:财税〔2019〕2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申报对象: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一般纳税人。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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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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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一是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三是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四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六是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纳税人。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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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对象: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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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东 0719-8113028
5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申报对象:保险企业。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东 0719-8113028
5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是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是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是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是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申报对象:金融企业。
申报程序:依申请审核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东 0719-8113028
56.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申报对象:物流企业
申报程序: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东 0719-8113028
57.《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相应降低一般工商电价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鄂发改价格〔2019〕121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自2019年4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0.0253元/千瓦时。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0.0253元/千瓦时。
申报对象: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
申报程序:电力公司直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网十堰市供电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蒋蓉 8807922
58.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鄂发改价格〔2019〕175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输配电价0.067元/千瓦时,并同步将降价后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和大工业用电类别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执行单一制电价及两部制电价。
自2019年7月1日起,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政策。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或单一制电价,在315千伏安以下的电力用户执行单一制电价。原大工业用电类别用户保持两部制电价水平不变。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应当同时执行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执行原大工业用电类别标准,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的,需提前15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每次执行时间不得低于半年。
申报对象: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
申报程序:电力公司直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网十堰市供电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蒋蓉 8807922
59.《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鄂发改价管〔2020〕40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认真落实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从2020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价计费方式为按季或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申请暂停用电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办理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须提前5或15个工作日”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切实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次月起恢复按月正常交纳电费,疫情期间申请缓交的电费,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申报对象: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
申报程序:“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网十堰市供电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蒋蓉 8807922
60.《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鄂发改价管〔2020〕48号、发改价格〔2020〕99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阶段性降低企业成本。全省现执行大工业电价(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电力用户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化肥生产企业用电可以享受此项电价优惠政策。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申报对象: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电价电力用户
申报程序:电力公司直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网十堰市供电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蒋蓉 8807922
61.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地区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和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函件》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
文号:发改经贸〔2020〕809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自2020年1月2日起,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备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关于“农村”的范围。按照统计标准,农村是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在操作层面上,可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位,表示行政村)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
申报对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
申报程序:电力公司直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网十堰市供电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蒋蓉 8807922
62. 《省发改委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鄂发改价管〔2020〕439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自2021年1月1日起,湖北电网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标准执行。湖北电网销售电价同步调整,降低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需)量电价和电度电价。完善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峰、谷、平时段并增设尖峰时段,合理调整各时段电价价差。
申报对象: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用户、分时电价用户
申报程序:电力公司直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网十堰市供电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蒋蓉 8807922
63. 《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鄂发改价管〔2020〕497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由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价格调整为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申报对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而耗用的取水、制水、输水等过程的生产性用电用户
申报程序:电力公司直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网十堰市供电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蒋蓉 8807922
64.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等部门
文号:公告2019第76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申报对象:符合条件项目企业
申报程序:向市行政审批局窗口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人防办、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及电话:余 博 8472030 王星宇 7109634
65.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财税〔2019〕53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申报对象:符合条件项目企业
申报方式:向市行政审批局办事窗口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人防办、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及电话:余 博 8472030 王星宇 7109634
五、人力资源保障类惠企政策
66.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团省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省委员会
文号:鄂人社函﹝2020﹞245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2-20万元资金扶持
申报对象: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5年内毕业(2016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毕业5年内(2016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上述对象在湖北省内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业合作社,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同一扶持对象和项目不得重复获得本扶持资金。
申报程序:申报者登录http://hbdcxm.hb12333.com/html/disp
lay/80281.html,进行网上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春阳 8680245
67. 《十堰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财政局
文号:十人社发〔2019〕28号
政策主要内容:
(1)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支持方式:按照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进行补贴。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市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申报对象: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组织开展一线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
申报程序:
个人申报:对参加培训并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培训后由承训的培训机构集中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企业申报: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审核表(企业)、技能提升培训人员名册、企业与受训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及培训机构开具的有效收费票据、培训计划与大纲、课程表、学员登记卡等、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培训机构申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审核表(培训机构)、技能提升培训人员名册、培训机构与培训人员签订代为申请协议、培训计划与大纲、课程表、学员登记卡等、培训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支持方式:组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新招用人员是指新录用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2年内开展学徒制培养的职工;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是指因企业经营发展需要提升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确认)进行培训,按每人4000元/年标准补贴。
申报对象: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技能劳动者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达60%以上;建立了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
申报程序:
①明确培养计划。企业、培训机构应签订培训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不影响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②开班报备审核。培养企业应在开展学徒制培训前1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包括:《十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申报表》、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学徒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组织实施。
③组织实施。企业、培训机构在人社部门完成开班备案审核通过后,根据教学计划开展培训。人社、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40%的补贴资金。
④补贴申请。培养企业在培训计划期满、考核鉴定完成后,由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学徒制培训补贴。
⑤补贴审核。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且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3)新技师培训
支持方式: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以及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按照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贴。
申报对象:培训企业和个人
申报程序:
①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按规定组织本企业的技能提升培训;
②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依托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培训;
③个人可选择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参加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④补贴申请。企业和个人在结束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向所在市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所在人社部门审核通过且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就业管理部门,由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
(4)岗前培训
支持方式: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申请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培训不少于20个课时,一般按照每人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申报对象:组织培训的企业,结算补贴时新录用人员须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并仍在本企业就业。
申报程序: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人及电话:李帆 8652290
68. 《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文号:鄂人社发〔2020〕23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
申报对象:参保企业、困难企业和医院
申报程序:①500人以下企业免申报;②500人以上企业和困难企业、医院:线上申报;③市人社局、经信局、发改委等部门审核;④报政府审批后发放。
政策执行部门:市人社局
联系人及电话:彭晗 13872763702
69. 《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文号:鄂财金规〔2020〕2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从2021年1月1日起,对符合要求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申报对象:①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我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申报程序:创业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和经办银行审贷通过后,由财政部门贴息。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创业指导科 8654537
7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鄂政办发〔2019〕33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按16%执行。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申报对象: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申报程序:无需申报,系统已设定降低费率参数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社保局
联系人及电话:杜敏 8465526
7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文号:鄂人社发〔2020〕7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申报对象: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申报程序:无需申报,系统已设定降低费率参数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社保局
联系人及电话:杜敏 8465526
7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文号:人社厅发〔2021〕2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申报对象: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申报程序:无需申报,系统已设定降低费率参数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人社局
联系人及电话:杜敏 8465526
73. 《关于开展2020年度十堰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专业中初级职称专项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十职改办〔2020〕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开展民营企业职称专项职称评审
申报对象:在十堰市注册登记三年以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企业信誉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参加此次专项评审。企业参加专项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市内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已退休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申报程序: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受理评审材料—评审组织安排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0719-8665733
74. 《“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十堰市委组织部
文号:十人才〔2019〕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
①支持企业引进以下层次人才:第一层次(顶尖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国际一流学科领军人才或高层次创新创业项目团队;全球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第二层次(高端人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重点人才项目获选专家;海外归国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中国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职业经理人)等。第三层次(领军人才):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第四层次(实用人才):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全国地市(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省内外大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人才;急需紧缺重点高校本科以上的全科基础人才;其他急需紧缺专业或技能型人才等。同时,支持在十堰市主城区范围内(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郧阳园区)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引进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②引进的人才享受的政策有:生活津贴。分别为:第一层次人才2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10万元、第三层次人才8万元、第四层次人才5万元。津贴发放3年,按年度发放;全日制本科生按照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连续补贴2年。 住房保障。享受3年使用期的租住房。在十堰城区无自有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第一层次人才25万元、第二层次人才15万元、第三层次人才10万元、第四层次人才6万元。 创新创业。创办领办企业经考核认定可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创业综合资助。与市内企事业单位共建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可按照省级500万元、国家级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搭建平台。对企业引进的“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工作满2年后,通过考核的方式招聘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配套服务。享受子女入学、户籍迁入、医疗保健、职称评聘、家属随调等配套服务,并可叠加享受工作单位的配套政策。
申报对象:我市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申报程序:
①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引进“武当人才支持计划”人选申请书》,向市人社局报送引进申请报告。
②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编制《十堰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③确定拟引进对象。用人单位拟定引进人才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④办理引进手续。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市编制、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
⑤兑现补贴。由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满1年后,根据人才引进的数量和层次,申报各类补贴津贴。
政策执行部门(解释)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徐斌 8116397
75. 《关于实施“我选湖北•圆梦车城”计划促进大学生在十堰就业创业的意见》
发文单位: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十办发〔2017〕11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积极鼓励、吸纳省内外优秀大学生来我市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就业创业,并给符合政策的实习实训大学生发放不低于1000元/月的实习实训补贴。
申报对象:十堰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申报程序: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单位向各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事业单位需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各级人社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下文确认。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学 0719-8662775
76.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湖北省青年见习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文号:鄂人社函〔2019〕93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申报对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它组织。
申报程序:单位提交申报资料,并对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后,对拟认定的见习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认定并授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枭箭 719-8662775
77. 《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号:人社厅发〔2016〕75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依据政策要求,免费为用人单位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申报对象:在十堰市范围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人事档案。
申报程序: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签订单位集体委托存档合同书。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定强 0719-8686401
78. 《关于做好十堰市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教育局
文号:十教函〔2019〕57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义务教育阶段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申报对象: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父母在十堰城区务工一年以上,持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或相关务工证明材料;2.父母在十堰城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居住一年以上),且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3.小学一年级入学必须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户口簿、父母居住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父母用工合同或务工证明材料,由所在片区学校审核并安排入学,区教育局负责学生入学总体协调工作,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教育局。
联系人及电话:贺兴宏 0719—8699827
79.《关于做好十堰市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教育局
文号:十教函〔2020〕52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坚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入学;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申报对象: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父母在十堰城区务工一年以上,持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或相关务工证明材料;2.父母在十堰城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居住一年以上),且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3.小学一年级入学必须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户口簿、父母居住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父母用工合同或务工证明材料,由所在片区学校审核并安排入学,区教育局负责学生入学总体协调工作,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教育局。
联系人及电话:贺兴宏 719—8699827
六、行政审批类惠企政策
80. 《十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开工备案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十工建审改办发〔2020〕9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合并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精简申报材料。
申报对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申报程序:项目建设单位登录湖北政务网,按照(十堰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指南)进行网上申报(一张表单填报)。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人员会同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查。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满足要求的,网上一次性告知补正),并在承诺时间办结;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网上告知建设单位。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水利和湖泊局
联系人及电话:鲍喜蕊 8116312
81.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水利部
文号:水资管〔2020〕225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简化水资源论证形式,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取水量较少且退水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改为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对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纳入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合理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内容,或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优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前期规划中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区域,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申报对象:取水量较少的取用水户;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纳入规划内的建设项目;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
申报程序:直接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及电话:贾鎏 13508685136
82. 《关于印发<十堰市公安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公安局
文号:十公通字〔2019〕1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出入境证件申报。为集中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预约窗口优先办理服务;为民营企业境外项目建设人员提供加急办证服务;对因紧急商务往来再次申请赴港澳签注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应急签注服务,为外籍高端人才办理签证时限缩短为五个工作日,对特殊情况急事急办,确保当天拿到证件;对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外国人,符合外专部门签发条件的,严格按省厅要求,为外国人签发五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且将对象扩大到所有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人。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民营企业提供境外安保咨询服务。
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开通重大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尽量简化办事审批手续,做到一事一次性告知到位、一次性办理到位、一次性服务到位;通过内部系统能查询的身份、违法犯罪记录等证明资料,不要求企业提供,能通过网络传递或邮寄的资料,不要求企业上门报送。
落户申报。减少引进人才落户申报审批环节,简化办理程序;开辟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各户籍派出所落实专人受理,各县市区局3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对落户人员集中的单位,提供延时服务、现场办公、预约上门服务等便企措施。
货车通行证申报。对运输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建设物资、民营企业的车辆需在市区内限行道路上通行的,只要道路安全通行状况允许,装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由交管部门及时核发大货车通行证,方便民营企业生产经营。
申报对象:民营企业从业人员
申报程序:到公安部门办事窗口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户政科、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市公安交管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 冰 8112401 陈玉岚 8112272
余 旭 8671267 陈敬明 8890791
83. 《关于转发<深化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公安厅
文号:鄂公传发〔2019〕338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由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实施。
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未在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提交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的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全的,以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企业未达到许可条件即经营旅馆业或在经营中发生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实施娱乐场所备案,取消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申请办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要求提供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鉴定书;取消提供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特种行业许可,不要求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其他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证明材料。
企业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提供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鉴定书;取消提供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特种行业许可,不要求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其他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等证明材料。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开办的旅馆拟设置在包含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中,且未设置在单独楼层或相对独立区域的,应当要求申办企业补充提供征得旅馆同一楼层或与之相关的该建筑物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申请办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内容。企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印章刻制相关信息、推送至共享平台;印章刻制单位在印章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将印模信息、用章单位信息等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用章企业无需到公安机关现场办理公章刻制备案。用章企业符合规定申请刻制公章,由印章刻制单位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的制作。
湖北省公安厅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全省开锁业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名录,方便群众查询备案登记情况;指导省锁业协会探索开展“互联网+”应用,引导推行手机扫码锁匠工牌即验证从业人员身份、APP呼叫开锁等便民服务。
申报对象: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典当业)经营者。
申报程序:公安部门办事窗口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志刚 8112192 余旭 8671267
84.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15项便民利企业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公安厅
文号:鄂公传发〔2020〕153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
① 对申领居住证数量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上门采集信息、集中受理制作。
② 推动落实重点企业“一企一警”“一企一策”措施,深入了解掌握企业需求,组织摸排企业受困情况,帮助解决复工复产难题。
③ 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内部及周边,指导督促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协调加大周边巡防力度,做到涉企警情快速处置、涉企案件快速侦办。
④ 推行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备案多证合一、一网通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网上承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刻制,可通过邮寄等方式交付公章。
申报对象:企事业单位申领居住证人员、开办公章刻制企业、旅馆业人员。
申报程序:居住证采取公安派出所上门采集信息-集中受理制证。公章刻制备案采取多证合一、一网通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网上承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刻制-邮寄等方式交付公章。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联系人及电话:陈志刚 8112192
85. 《关于传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公安厅
文号:鄂公通〔2021〕1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审批时限由20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许可审批时限由4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时限分别由20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将原来由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调整为运达地或启运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可受理审批。推行公章刻制业网上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行娱乐场所、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网上审批、备案。
申报对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企业
申报程序:到公安部门办事窗口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余旭 8671267
86. 《关于印发<十堰市公安局2021年“惠民便企”十件实事>并抓好落实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公安局
文号:十公通字〔2021〕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联合十堰重点企业建立并实体化运作“十堰市警企平安建设研究中心”,为十堰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公安智慧和力量。深化“一村(居、企)一警”,对驻村辅警和重点企业保卫干部定期开展培训,帮助基层组织和事业单位提升平安创建能力。
申报对象:无
申报程序:无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公安局警令部
联系人及电话:杨涛 8112088
87. 《公安部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号:公法〔2019〕22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办理娱乐场所备案不再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办理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不再提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办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不再提供无犯罪、涉恐、吸毒记录证明。
申报对象:娱乐场所经营者、金融机构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
申报程序:到公安部门办事窗口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公安局
联系人及电话:杨涛 8112088 余旭 8671267
88. 《关于继续执行城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文号:十房发〔2020〕66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2021年4月30日前,降低城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标准,地上规划层数7层(含)以下的,施工进度达到地上2层;地上规划层数8至12层(含)的,施工进度达到地上5层;地上规划层数12层以上的,施工进度达到地上8层。
申报对象:城区申请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报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政务服务大厅申请预售许可,符合条件的办理预售许可。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周勇 8114611
89. 《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文号:环评函〔2020〕19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对《指导目录》30小类行业项目,应当编制登记表的,豁免管理。对纳入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44小类行业有关建设项目,可安告知承诺制审批。
申报对象: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类项目
申报程序: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及电话: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王清 13986883390
90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等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文号:鄂环发〔2020〕64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拓展11大类15小类行业项目,应当编制登记表的,豁免管理。拓展13大类32小类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可按告知承诺制审批。延长试点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申报对象: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类项目及拓展类项目
申报程序: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及电话: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王清 13986883390
91.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十自函〔2020〕119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由按矿种和储量规模划分改革为按矿种划分,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申报对象:各矿山企业
申报程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及电话:矿产管理科 8102826
92.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统一应用十堰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小文头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十堰市张湾区、茅箭区、白浪技术开发区主城区范围内,仅张湾区柏林镇设置1宗采矿权(坐标拐点,详见附件1),除在该采矿权及其边界300m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外,其他建设项目可研,勘察设计、审批审核和建设单位,以及规划选址、征地报批补偿均可直接应用区域性压覆矿产资源评价成果。市主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凡是未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不再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不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出具用地审批所需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申报程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及电话:矿产管理科 8102826
93.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发文单位:自然资源部
文号:自然资规〔2019〕2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在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报对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申报程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及电话:行政审批大厅 7109629
94.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 推进“多测合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十自函〔2020〕142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免费提供地形图成果,若现状没有发生变化的项目,经办科室或局属单位可直接从2020年更新成果中调用,企业无需再另外付费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申报对象:十堰城区需要进行报建项目(含选址、用地、规划许可等)的企业
申报程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及电话:测绘地理信息科 8687232
9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区域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用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局小文头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免除企业使用区域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费用
申报对象: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
申报程序:直接应用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及电话: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科 8102827
9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鄂政办发〔2020〕19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
① 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新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可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签订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在缴纳首付款后,可凭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并出具承诺书,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
② 调整土地出让底价。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可按评估价的80%确定出让底价。
③ 鼓励企业盘存挖潜。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利用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产,发展国家鼓励的产业、行业,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可在5年内不作变更。
申报对象:符合相关政策的企业。
申报程序:企业向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落实。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及电话:资源利用科 8102823
9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文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十政办发〔2020〕42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调整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出让土地的竞买保证金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的30%。土地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1年内缴纳,但预售前须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2021年3月1日前不计入违约期,3月1日后均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申报对象:符合相关政策的企业。
申报程序:企业向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落实。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及电话:资源利用科 8102823
98.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做好林业要素保障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林业局
文号:十林发〔2020〕7号
政策主要内容:
(1)优化重点项目林地审批。
支持方式:需永久或临时使用林地,开工前凭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先行使用林地报备表》进行报备后可先行使用林地,6个月内完善使用林地手续。
申报对象:国家、省、市重点建设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为确保脱贫目标如期实现的脱贫攻坚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申报程序: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申报
(2)支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序推进停产整顿企业恢复生产。
支持方式:林业部门优先林地保障。
申报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开发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策的矿产企业。
申报程序:法人或自然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申报
(3)依规调整矿产企业使用林地属性。
支持方式:及时对公益林作出调减或调整,保障林地使用。
申报对象:公益林林权所有人
申报程序:向当地林业部门申报
(4)在建重大项目就近办理临时用林地开采砂石料。
支持方式:可就近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开采砂石料。
申报对象:在建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申报程序: 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林业局
联系人及电话:石文 18062187987
99.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发改委、十堰市林业局、国网十堰供电公司
文号:十发改文〔2020〕50号
政策主要内容:
(1)保障电力线路安全
支持方式:供电部门因采伐影响线路安全的林木
的,林业部门依据补偿协议、现场勘察后,及时办理采伐手续;林木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供电部门在及时告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后,可先采伐后补办手续。
申报对象:需采伐影响线路安全的林木的供电部门。
申报程序: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申报
(2)疫区重大工程建设松木的安全利用。
支持方式:项目建设方与项目建设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松木安全处置承诺书,承诺采取就地掩埋、削片、粉碎等措施予以安全处置,项目建设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征占用林地许可,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申报对象:适用于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项目征占用林地马尾松及其它松科植物活立木的采伐、处置、运输、安全利用。
申报程序: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林业局
联系人及电话:石文 18062187987
100.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的通知》
发文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文号:十市监管〔2020〕51号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十堰管辖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注:不使用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限制或禁止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申报对象: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
申报程序:登记注册时提交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单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及电话:陈小军 8675530
101.《关于印发十堰市开展社会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十堰市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小文头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式:
① 设置帮办代办服务专区。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场所,设置帮办代办专区,配置必要办公设备,确保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② 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帮办代办服务队伍,市县两级原则上配置不得少于3名专职帮办代办人员,市县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要明确1名兼职帮办代办人员,乡村两级要充分利用大学生村官、第一书记建立帮办代办服务队伍。
③ 开展免费帮办代办。按照自愿委托、免费代办原则,重
点围绕项目投资、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纳税服务等业务开展一站式服务,确保全程负责,一次办好。
申报对象:有帮办代办需求的办事企业和群众
申报程序:到市县政务服务大厅帮办代办专区申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十堰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及电话:杨宇航 7109630
十堰市惠企政策汇编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3月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一号工程”,系统宣传国家各项惠企利企政策,助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更好惠及各类市场主体,我局对我市现行惠企类政策进行汇编,以便在各级办事大厅窗口为企业开展更好的服务。
本次收录的惠企政策经过研究、梳理后,按照统一格式,摘录了政策的主要内容,编辑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财政金融、税收收费、人力资源保障和行政审批共6大类惠企政策,并且提供了政策具体落实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方便企业更深一步了解政策,以及运用政策。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3月29日
目 录
一、产业发展类惠企政策 (1)
二、科技创新类惠企政策 (22)
三、财政金融类惠企政策 (30)
四、税收收费类惠企政策 (44)
五、人力资源保障类惠企政策 (72)
六、行政审批类惠企政策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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