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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政策解读

时间:2021-06-23    来源: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一、央行助力企业动产担保融资

    为解决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承担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工作。市场主体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的,将统一以互联网方式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网址是: http://www. zhongdengwang.org. )。“用户园地”——“登记指引”“流程与下载”“操作手册”“常见问题”“通知公告”。 

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

一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是应收账款质押;

三是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是融资租赁;

五是保理;

六是所有权保留;

七是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和查询的意义和作用

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统一登记和查询,从制度上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掌握企业动产和相关权利信息,提升给企业担保融资的意愿。

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系统,提供电子化的统一登记和查询,是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重要举措之一。

 《民法典》 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统一登记系统的特点

一是统一登记系统基于互联网运行,具有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

二是当事人自主操作办理登记、查询,登记一经完成即刻生效;

三是以担保人名称为检索标准,统一查询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

四是登记机构对登记内容仅进行形式审查。

五、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介绍

    按照《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2021年1月1日起,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登记的目的是告知其他主体该动产上已存在担保权的事实。实践中,同一动产上可能存在多个担保权,登记系统通过登记公示可以使当事人便捷地了解动产上的权利负担情况。登记由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即登记系统的填表人)办理,登记内容包括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基本信息、担保物描述、登记期限等,不要求提交基础交易合同。征信中心受理填表人提出的相关申请,在登记系统中客观记录、保存填表人提交的登记信息,确保登记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填表人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功能

登记。登记是登记系统的基础,具体是指用户通过互联网在线将相关登记信息录入并提交,系统接受登记信息的过程。登记的内容仅包含与动产担保权利有关的信息,并不要求披露动产融资有关合同的全部信息。在登记系统可进行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异议登记或注销登记。 

查询。登记系统公示的作用是通过便利的查询服务实现的。用户可通过主体名称、登记证明编号等途径在线对所有在公示期限内的登记进行查询,以防范交易风险。

证明验证。为方便司法部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核实证明文件的真伪,登记系统设置证明验证功能,提供登记证明文件和查询证明文件的在线验证服务。 

    七、登记业务类型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3.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登记

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以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4.融资租赁登记

融资租赁登记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设立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通过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出租人可以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利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三人通过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5.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主要是针对保理当中应收账款转让而设立的。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或保理商以获取资金,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可以透明交易关系,避免同一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保护交易安全。

6.所有权保留登记

所有权保留通常指在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关系所附条件的一种约定。所附条件主要是指买受人先占有动产标的物,双方约定买受人只有在支付全部合同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登记旨在解决买卖关系中,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动产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权利冲突。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中最为典型。

7.保证金质押登记

保证金质押是指银行等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缴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直接扣划该账户内的资金以抵消债务,达到保护债权实现的目的。保证金质押登记以互联网电子登记公示方式透明质物的权利状况,弥补转移占有公示方式的不足,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8.存货质押登记

存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存货向债权人出质,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存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存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融资方式。存货质押登记通过明确存货的权利关系,使交易主体了解存货权利变动过程的权利负担,避免权利争议,有效防范重复质押等风险。

9.留置权登记

留置权主要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活动中有信用关系发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多存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登记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动产之上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同时减少留置权优先受偿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潜在的不利影响。

10.动产信托登记

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动产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委托的约定目的,对动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一类信托活动。动产信托登记的目的在于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通过信托关系的公示,预防信托财产上权利矛盾,对抗善意第三人,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11.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主要是针对动产担保交易中存在标的物占有与所有分离的现象,权利人需要公示权利状况但无法定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而设。通过登记,可以对不特定第三人明示某种新型动产担保状况,预防权利冲突。

用户应按照交易性质选择具体登记业务类型,将除上述业务之外的其它类动产和权利在此处登记。若将登记系统已经明确规定的登记业务在此处登记,可能会影响登记的效力,该风险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咨询电话: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  0719-8667292



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2/29/content_55747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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